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荞 麦国家标准

Browse:5622   Time:2011/10/25

 
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
GB 10458-89
Buck wheat
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
 本标准规定了荞麦的分类、质量指标、检验方法、包装、运输和储存要求。
 本标准适用于收购、销售、调拨、储存、加工和出口的商品荞麦。
2 引用标准
 GB 2715 粮食卫生标准
 GB 5491 粮食、油料检验 扦样、分样法
 GB 5492 粮食、油料检验 色泽、气味、口味鉴定法
 GB 5494 粮食、油料检验 杂质、不完善粒检验法
 GB 5497 粮食、油料检验 水分测定法
 GB 5498 粮食、油料检验 容重测定法
 3 名词术语
 3.1 容重:荞麦籽粒在一定容积内的重量,以g/l表示。
 3.2 不完善粒:不完善但尚有食用价值的颗粒,包括以下几种:
    3.2.1 虫蚀粒:被虫蛀蚀,伤及胚或胚乳的颗粒。
    3.2.2 破损粒:脱掉果皮的完整子实及籽粒压扁、破碎伤及胚乳的颗粒。
    3.2.3 霉变粒:粒面生霉或胚乳变色变质的颗粒。
    3.2.4 病斑粒:粒面带有病斑并伤及胚乳的颗粒。
    3.2.5 生芽粒:芽或幼根突破种皮的颗粒。
 3.3 苦荞:比正常荞麦粒小,棱角钝、粒色灰暗、无光泽、料面粗糙、皮层不易脱落。
 3.4 杂质:通过规定筛层和无使用价值的物质,包括下列几种:
    3.4.1 筛下物:通过直径2.5mm圆孔筛的物质。
    3.4.2 矿物质:砂石、煤渣、砖瓦块、金属物等。
    3.4.3 其他杂质:无食用价值的荞麦粒、异种粮粒、鼠、鸟粪便及其他物质。
 3.5 色泽气味:一批荞麦固有的色泽气味。
4 分类
根据荞麦的颗粒大小,分为两类:
 4.1 大粒荞麦,也称为大棱荞麦。留存在5.0mm圆孔筛上部分在5.0%以下(含5.0%)者,其粒色多为灰褐色和黑褐色。
 4.2 小粒荞麦,也称小棱荞麦。留存在5.0mm圆孔筛上部分在5.0%以下(含5.0%)者,其粒色多为灰褐色和黑褐色。
5 质量指标
 5.1 各类荞麦按容重分等,等级指标及其他指标见下表:
容重,g/l
 不完善粒%
 苦荞%
杂质,%
 水分%
色泽气味
等级
最低指标
 总量
 矿物质
大粒
小粒
荞麦
荞麦
 3.0
 2.0
 1.5
 0.2
 14.5
 正常
1
640
680
2
625
665
3
610
650
4
595
635
5
580
620
5.2 各类荞麦以三等为计价基础。低于五等的为等外荞麦。
5.3 实行全项目增减价的容重以大粒620g/l,小粒660g/l为基础指标。大粒荞麦容重高于670g/l、小粒荞麦容重高于710g/l的不再增价。
 5.4 卫生指标根据要求按 GB 2715执行。
 5.5 植物检疫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6 检验方法
 6.1 扦样、分样:按 GB 5491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 6.2 容重测定:按 GB 5498的规定执行。
 6.3 杂质、不完善粒测定:按GB 5494的规定执行。
 6.4 水分测定:按GB 5497的规定执行。
 6.5 色泽、气味测定:按GB 5492 的规定执行。
 6.6 大、小粒测定
    6.6.1 仪器和用具
      6.6.1.1 天平,感量0.1g
      6.6.1.2 容物选筛;
      6.6.1.3 电动筛选器;
      6.6.1.4 分样器分样板;
      6.6.1.5 分析盘、镊子等。
    6.6.2 试样的制备
    将扦取的样品拣出大型杂质,再经2.5mm圆孔筛过筛,取筛上物备用。
    6.6.3 操作步骤
    用分样器或四分法分取制备好的样品约200g,称重后放于直径5.0mml圆孔筛上,按GB
    5494杂质筛选法用电动筛选器或手筛法进行筛选,然后称量留存5.0mm的圆孔筛上的荞麦重量
    6.6.4 结果计算
      计算公式
      式中:X---大粒(或小粒),%;
      W1---留存5.0mm圆孔筛上荞麦重量,g;
      W---式样重量,g。
 6.6. 允许差和结果表示
    双试验允许差不超过0.5%,求其平均数,即为检检验结果,保留小数点后第一位。
 6.7 苦荞含量测定
    6.7.1 仪器和用具同6.6.1。
    6.7.2 试样的制备同6.6.2。
 6.7.3 操作步骤
    用分样器或四分法分取制备好的样品约50g,称重后置于分析盘中,用镊子拣出苦荞,称重,计算其百分率。
 6.7.4 结果计算
    计算公式:
    式中:X---苦荞含量,%;
    W1---苦荞重量,g;
    W---试样重量,g。
 6.7.5 允许差和结果表示
    双试验允许差不超过0.5%,求其平均数,即为检验结果,保留小数点后第一位。
7 包装、运输和储存
 荞麦的包装、运输和储存,必须符合保质、保量、运输安全和分等储存的要求,严防污染。
附加说明:
 本标准由商业部粮食储运局提出并归口。
 本标准由内蒙古自治区商业厅、河北省粮食局负责起草。
 本标准由商业部粮食储运局检验处负责解释。
 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苏贵生、王志道、杨爱华、武秀峰、张国贤
 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 1989-03-09 批准 1989-10-01 实施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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